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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公司侵權 更名後責任照負 [打印本頁]

作者: iatricwwe2395    時間: 2013-2-18 04:58     標題: 公司侵權 更名後責任照負

劉某2004年8月起入職某服裝公司,擔任排料員。日前,劉某到大興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劉某稱,公司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應支付其賠償金。

劉某稱,2004年8月12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被申請人某服裝公司施行每天8小時、每週5.5天的工作時間制度,而公司從未支付過這期間每週多出0.5天的加班費。劉某在三個月試用期過後便要求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但直到2007年8月1日,公司才與他簽訂了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故劉某提出申訴,要求服裝公司支付其各項賠償金共計49651元,並要求補繳2004年9月至12月的社會保險費用。

服裝公司提出,劉某申訴的主體有誤。原來,劉某所在的公司曾經於2008年更改過名稱,其曾用名已經轉讓給另外一家公司。服裝公司稱,劉某所訴的公司具有完整的名稱變更手續和變更後的營業執照,具有法人資格。而劉某提交的離職申請,工作變動交接單、離職手續清單,都是更名後的公司提供的,並且離職屬於個人原因,因此拒絕支付經濟補償。

經仲裁委調查,劉某所在的公司的確已經更名為北京某兒童服裝服飾有限公司,且手續齊全。但是從劉某提供的證據可以看出,更名前後這兩家公司為同一主體。故雖然劉某提交的證據中出現了兩個公司的名稱,應認定其責任由現名為北京某兒童服裝服飾有限公司承擔。依據本案的證據及相關法律法規,仲裁委最終裁決公司應依法支付劉某各項補償41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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