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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賤賣房屋轉移財產 丈夫訴法院維護權益

  從開始的甜蜜結婚,到如今撕破臉皮對簿公堂,十年的婚姻生活,互相已經沒有一點留戀。可在離婚時,市民張先生發現原本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套住房被妻子以低價賣給了別人。發現妻子的「陰謀」後,為避免人財兩空,張先生以妻子惡意串通、低價轉讓房屋為由訴至崇安法院。

  張先生和妻子近年來因為種種原感情開始不和。妻子去年鬧上法庭要求離婚,但法院經過審理後判決不准離婚。然而面對已形同路人的丈夫,妻子下定了離婚的決心,於今年10月再次起訴到法院再次要求判離。目前離婚案件尚在處理之中,恩怨仍未了結,二人又因財產問題再次對簿公堂。

  「在沒有離婚、我不知情的情況下,她竟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價值40多萬的房子以25萬元的價格賣了她侄子,這簡直是太荒唐了。」家住勤學路的張先生講新區長江路某號202室房屋是夫妻共有財產,妻子李芳芳為了轉移財產,在隱瞞自己的情況下,惡意串通自己侄子李曉的法定代理人,簽訂了二手房房屋買賣合同。

  妻子卻稱其轉讓房屋丈夫是知道的。房屋成交價格已經國家有關機關認可,丈夫所稱的惡意串通,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

  而侄子李曉的代理人稱同意姑媽的意見。其向姑媽購買房屋,姑父是知情的。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後,自己支付了合理的對價。由於姑媽、姑父系夫妻,其有足夠理由相信姑媽的表見代理行為。

  法院查明房屋所有權原登記為夫妻共有。去年10月,被告李芳芳與其十歲侄子李曉的法定代理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房屋以25萬元的價格轉讓給侄子李曉。侄子李曉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後不久,李芳芳隨即向法院起訴離婚。

  訴訟中,經原告申請,法院委託土地評估有限公司評估,該房屋的市場價格為35.96萬元。 法院認為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妻子在處理該房產時應當與丈夫協商一致。訴訟中,李芳芳稱丈夫對轉讓房屋系知情的,沒有提供證據證明,無法認定以25萬元價格轉讓房屋是夫妻共同意思的表示,而且協議轉讓價格25萬元明顯低於市場實際房地產成交價格。

  考慮到李芳芳與李曉的親屬關係,李芳芳在離婚訴訟期間實施轉讓的情節,法院認定李芳芳、李曉在轉讓房屋中存在惡意串通,損害丈夫利益的行為,認定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李曉據此取得的房屋立即返還。

  根據《婚姻法》規定,如果在離婚時,一方可以證明另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當夫妻之間的感情不復存在而走上離婚之路時,許多昔日共同致富的夫妻常常為多分財產而絞盡腦汁,與他人惡意串通變賣財產就成為一種常用的手段。殊不知,這種惡意串通的行為為法律所不容,一旦事情敗露,惡意串通的一方將不分或少分財產,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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